在西耶斯主导下起草的共和VIII年宪法(即1799年宪法)的第一部分是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然后对国家权力的组织依次作出了规定:元老院(Sénats conservateur),立法权,政府,法院,公职机关的责任,最后一部分是总则。
[113]而在1980年代之后,特别是左右共治(cohabitations)时期,宪法委员会则以其超然和独立性赢得了各方的信任和尊重,并树立了自己的合法性和权威。法国现行宪法所规定的合宪性审查机构是宪法委员会(Le Conseil constitutionnel),虽然并非专门的法院,但是其在法国宪政实践中所扮演的角色已经和宪法法院非常接近。

第3款规定,下列各项也由法律来加以规定:国会两院及地方议会的选举制度。其后,共和派在与君主立宪派角逐中胜出,君主制复辟的可能性才彻底消失。宪法委员会的设计并不完全是为了进行合宪性审查和保障公民权利。宪法第34条通过列举的方法将法律可以涉足的范围限制在一些特定的领域,议会在这些领域里制定规则或决定基本的原则。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
[38]戴高乐在演说结尾还引用希腊人和智者索伦的对话以表明其对此次制宪的关注:希腊人曾经问智者索伦‘什么是最好的宪法?智者回答说:‘先告诉我这个宪法是为谁制定,为什么时期制定。在西耶斯主导下起草的共和VIII年宪法(即1799年宪法)的第一部分是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然后对国家权力的组织依次作出了规定:元老院(Sénats conservateur),立法权,政府,法院,公职机关的责任,最后一部分是总则。全国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经由其代表去参与法律的制定。
[103]其次,对宪法委员会实施合宪性审查的程序和机制的设计也比较有局限性。它们仅识别并庄严宣告之……在理论上,任何当事人都应被授权在任何审判庭前提出违宪申诉,即宣称针对他的立法不能被法院运用,因为它抵触成文或不成文的更高法律(法语droit)。[28] 二战爆发后,德国于1940年6月占领巴黎,其后,贝当政府辗转迁往维希(Vichy)并将此作为临时首都,这就是偏安一隅的维希政权(Régime de Vichy)。因为人民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
参看:[法]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阎克文,刘满贵译,12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其后,共和派在与君主立宪派角逐中胜出,君主制复辟的可能性才彻底消失。

[19] 这部宪法文件的主要起草者是法国著名的政治思想家贡斯当(Benjamin Constant),他作为自由主义分子曾对拿破仑写过措辞激烈的文章,但后来拿破仑却多次邀请他到塞纳河畔的杜伊勒里宫(Tuileries)协助起草新的宪法有学者就指出:法国对司法审查的反感,一开始来自大革命前地方贵族对司法权力的滥用。作为法兰西第一部共和宪法,它重新拟定了一个《人权宣言》[11],在确认民主原则的基础上对公权力的运作进行了设计,但其内容也显示了乌托邦的一面,在严峻的情势之下随即被束之高阁。这也是法国历史上第一次不经制宪会议而起草共和宪法。
(2)1974年10月29日第 74-904号宪法性法律(Loi constitutionnelle n° 74-904 du 29 oct. 1974)对于1958年宪法第61条第2款的修改,即关于向宪法委员会提交审查主体范围的扩大。国籍、个人身份及行为能力、婚姻、继承及赠与。从法国宪法实践中来看,法律草案要比法律提案更容易受到重视,特别是由最高行政法院提出咨询性意见之后,其质量也普遍偏高。参看吕一民:《法国通史》,145页。
(三)宪法委员会(Comité constitutionnel):1946年宪法 1、宪法委员会的组织及其职权分析 法国第三共和宪法(1875年)[98]下的议会制政体由于德国的入侵而被中断,维希政权拟修正宪法,但后来却建立了以贝当元帅为国家元首的反民主的独裁政治体制。[72] [法]让?马蒂耶:《法国史》,郑德弟译,120-122页,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2。

第37条规定:立法院制定的法律在完成一切法律程序后的第10天交第一执政公布,在此期间内,以违宪为由向元老院提出者除外。第三,政府应该向议会负责。
百日王朝结束后,立法院曾于6月29日制定了帝国宪法草案(la constitutions dimpériale),但在波旁王朝再度复辟之后,1814年宪章重新获得效力。1946年4月19日,制宪会议(即第一制宪会议)通过一部宪法草案,即四月宪法草案(Projet de constitution du 19 avril 1946),但此宪法草案在5月5日交给公民投票表决时遭到否决而流产。[32]此宪法规定设立两院制议会,总统并无太多实质性权力,总体上属于议会内阁制的宪政体制。这样,宪法委员会一共有13名成员,其中10人由选举产生,总统、国民议会议长和共和议会议长3人是其当然成员。参看,高毅:《法兰西风格:大革命的政治文化》,46-52页,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1。除此之外,宪法第49条第3款更是规定了强制性的信任投票制度,即总理可以就通过某项法案为由,经部长会议讨论审议后,向国民议会提出信任案以决定政府的去留。
[64]宪法第41条则是立法过程中,由政府出面提交宪法委员会来对于可能超越其活动范围的立法活动进行审查。《人权宣言》第3条明确宣布:所有主权的原则的本质就在于国民享有。
法官对此也非常清楚,很难想象法官可以反对法律,因为对于什么是权利,只有法律才有权力说了算。(四)宪法委员会(Conseil constitutionnel):1958年宪法 宪法委员会(Conseil constitutionnel)的创立是法国第五共和宪法的一项重大创造,[105]John Bell在其著作《French Constitutional Law》一书中就认为,从制度层面上来看,法兰西第五共和宪法新的主要特征是:总统制,理性化的议会制度和宪法委员会。
[82] 应该说,法国历史传统上司法权和行政权之间并非一种分立基础上的制约关系,它们之间的关系甚至可以解读为一种原始司法审查权的渊源。民族的个性,历史的灾难及今天的动荡造成了这个不争的事实。
正是基于此,有学者称宪法委员会是一门对准议会的大炮[108]。[2] 所谓三级会议即由三个阶级代表全体国民而参加的会议,其中第一阶级是教会,第二阶级是贵族,第三阶级则是新兴的资产阶级和城市平民、农民等。第四,司法权应该保持独立,以期能够确保对1946年宪法序言和1789年人权宣言中所规定的基本自由的尊重。[105] Bruno enevois:La jurisprudence du Conseil constitutionnel: principes directeurs, Editions S.T.H., 1988, p5. [106] John Bell:French Constitutional Law, Clarendon Press, Oxford, 1992, P14. [107] Elisabeth Zoller, Droit constitutionnel, PUF,1999, p.203. [108] 朱国斌:《法国的宪法监督与宪法诉讼制度》,载《比较法研究》,1996(3),233页。
依此宪法文件,通过公民投票所选出的代表即制宪会议代表,负责起草新宪法。首先,议会的立法权受到限制。
Fran?ois Luchaire教授就认为之所以法国历部宪法中都重新确认他们对1789年《人权宣言》的忠诚,但却不规定任何的司法机制来予以保障,其主要原因在于法国宪法思想的渊源,即卢梭和孟德斯鸠的宪法思想。[11] 1793年《人权宣言》与1789年《人权宣言》的名字完全一致,都是Déclaration des droits de l'homme et du citoyen。
这使得合宪性审查制度既缺少存在的必要性,也缺少真正的发挥作用的政治空间。政府所提法律草案经谘询最高行政法院意见,由部长会议讨论后,送交国会两院任何一院讨论。
他指出:权利宣言体系的作用,乃是定义施加于国家之限制,因而普通立法者必须尊重其所形成的更高原则。[110]其实正是在这种犹豫和含糊的表达中,宪法委员会也获得了未来发展的可能空间,其未来的角色是由其自身来把握和决定的,宪法委员会在合宪性审查实践中的创造性就是在这种没有禁止的规定中逐渐地孕育发展起来的,一方面,宪法委员会在其后的宪法实践中逐渐地实现了对议会立法权保障的回归,这意味着其超越了1958年宪法关于第34条和第37条的规定,另一方面,它也逐渐地实现了从权力监督人到权利保障人的嬗变,特别是宪法委员会在合宪性审查实践中把握了基本的主线,将自制与能动相结合,在推动法律秩序宪法化的同时,也成功地树立了自己的宪法权威,并跻身共和国重要国家机关行列。这耐人寻味的转换和结局背后深层次的原因必须超越法律条文,恐怕这只能从法国人民独特的民族个性以及法国的政治文化和历史中去寻找答案。劳工法、工会法及社会福利。
比较来看,诞生在同一个时代的美国《独立宣言》虽然也对自然权利学说进行了重申,但是在之后的制宪过程中,制宪者对于议会专权的做法始终抱有较高的警惕,正因为这样,美国国会才采取了两院制的设立,而之后的司法审查制度也比较顺利地得到确立。宪法第91条第1款规定,宪法委员会由共和国总统主持。
有学者就认为,宪法条文的庄重并不能让我们忘记制宪者对该建立的机构作出一个清晰介绍的犹豫和困难。今天的世界里出现了两种对立的意识形态。
转引自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下册?欧洲宪法,142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9]该宪法被提交公民投票并于6月1日获得通过,[20]但并未得到真正意义的实施。 |